山西省晋中市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
晋中财购诉决[2018]2号
一、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山西鹂岛窗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 所:汾阳市城内西大街11号2-402室
代理人:郑锐永
联系方式:15135861395
被投诉人:山西汇鑫源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 所:晋中市榆次区锦纶东街东隽苑2号楼224号
联系方式:3998046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16日,晋中市经纬中学委托山西汇鑫源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 “新校窗帘项目”(sxhxy财竞字[2017]301号)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晋中市泓钧装饰有限公司为中标人。2017年11月20日,山西鹂岛窗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投诉人)向山西汇鑫源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2017年11月17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我局受理了该投诉。2017年11月23日我局致函山西汇鑫源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要求其对投诉事项做出答复、提供实证材料,其在规定期限内递交了相关资料。
三、投诉处理情况及决定
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我局对该项目采购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查看了相关采购资料, 投诉人称“本次评标委员会在没有评审依据的情况下形成集体评审意见,这样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三十四条规定。”经查,“新校窗帘项目”采用的是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8家,其中晋中市泓钧装饰有限公司、山西鹂岛窗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报价最低并列第一,谈判小组在采购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前提下,以晋中市泓钧装饰有限公司服务承诺和同类业绩优于山西鹂岛窗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由,确定晋中市泓钧装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
综上,我局认为,因该采购项目采购文件未对评定成交的标准予以明确,谈判小组未按照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属实,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晋中市人民政府或山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晋中市财政局
201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