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 中 市 财 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财采罚决[2018]10号
当事人:刘 卫
2016年你在晋中市农业委员会“晋中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完成情况验收”(采购文件编号SXSDJC磋字[2016]010号)项目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未按照政府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没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我局决定对你予以处罚,给予警告,罚款2000元,没收评审费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以内上缴罚款。收款人“晋中市财政局”,开户银行“晋中银行南城支行”,帐号5001620300015-6,罚没收据在晋中银行南城支行开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中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之规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